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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0-10-17 00:52:17 阅读: 来源:洗地机厂家

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势在必行

从赣南脐橙到海南香蕉,从山东大蒜到太行山的核桃,从镇江的葡萄到湖北的花菜,“卖难”问题轮番攻击脆弱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今年秋天,“卖难”大面积光顾的对象变成了内蒙古土豆。据农业部数据显示,今年内蒙古自治区土豆种植面积达到1140多万亩,比去年增加100多万亩,平均单产同比提高15%。但是,丰收与滞销却同步来临,土豆价格由2009年的一斤0.5元到2010年的一斤1元,再到今年的一斤0.35元,再度上演“过山车”行情。针对土豆滞销事件,商务部出台紧急措施,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搭建产销衔接平台,尽快缓解本轮滞销行情,并组织物美、家家悦、华润万家等16家大型连锁超市到包头市马铃薯主产区达茂旗开展农超对接。就目前情况来看,“土豆”的问题是解决了,但谁能保证“卖难”问题就此偃旗息鼓?  农产品价格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更深刻地影响着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决定着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显然,在解决农产品供需失衡、价格波动这一问题上,政府仅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从供给端入手解决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根源在于供给端,在于我国“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模式中作为决策者的个体农民由于信息匮乏和决策能力有限,导致了极大的生产盲目性。这里,我们再次强调,分散决策模式下,周期性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和交替出现的买难卖难现象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必须要建立具有实质意义的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民的生产信息不对称问题,将传统的“小生产”与现代的“大市场”有效对接。  农业合作组织的首要任务在于切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农民现有的生产经营方式是先生产,再寻找买者,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销售环节,其组织化程度都是较低的,尤其是在销售环节,个体农民根本不具备议价能力。而组织化的农业生产和销售则与这种情况相反,可以先寻找买主,再为其生产,这样就锁定了客户,甚至预先约定了销售价格,不仅能够规避滞销风险,还能将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散给下游流通企业,使农民收入得到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日本的“农协”在农业生产、采购、销售、信贷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所进行的全方位统一和协调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在我国,农民的合作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例如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等都可以承担组织农民生产、协助农民销售的职能。此外,在有条件的地方,我们应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供销社体系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  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引导、扶持和促进作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们始终懂得“加大农业投入才能促进农业发展的道理”,但是总体上看来,我国农业投入不及工业投入;农业内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投入不及农业基础设施的硬件投入。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就是要扭转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投入方式和运作。  应当引导“提高农业合作组织化程度”的意识。当小到每一个农民、每一个消费者,大到流通企业和政策制定者都认同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时,我国的农业组织化程度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对这种意识的推进,政府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应当扶持那些有实力的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他们的引导,将现代流通方式延伸到农村,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提供载体。再有,应当促进农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加强信息化服务和科技指导,用有效的信息引导生产、调节生产,减少生产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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