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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如何预防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08 00:41:14 阅读: 来源:洗地机厂家

任雪飞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子的价值成倍增长,子女对父母的房产关注度也上升了,但亲情却下降了,对父母的关心程度也下降了,这反差引来了子女和父母之间围绕房产分配产生的众多纠纷。如果你关注社会类节目,你就会发现,很多老人子孙成群却老无所依。老人们因精力有限和法律知识欠缺处于弱势地位,在房产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那么老人该怎样用合理的方法处理房产纠纷呢?

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具体的方法是,老人可以跟子女讲清楚将根据子女的表现立下“秘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 一个或数个子女,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某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就随时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 如果该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该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 素的激励,且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而导致老人无房屋安居的情况。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此时,老人可以与愿 意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百年之后将该房产产权遗赠予抚养人,该抚养人履 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有权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不孝子女即使将父母赶出了房屋,并霸占了房屋,也不能如愿得到该房屋的产权。

当然,如果该扶养人或敬老院不对老人进行扶养照顾,老人可以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让不尽扶养义务的抚养人不能得到该房产,而且该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老人一般也无需补偿。这样,就可以让老人用“房产”换取其他抚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不至于老无所依。

赠与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赠与房屋、房款后悔的“救命稻草”,老人 可以在赠与之前先与子女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子女不履行附随义务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即使没有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对于受赠与的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的,同样可以依据法定的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向子女追索赠与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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