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妈妈出租屋内洗澡遭电击成植物人一审获赔110多万
年轻妈妈出租屋内洗澡遭电击成植物人 一审获赔110多万
一位年轻妈妈在出租屋洗澡时遭热水器漏电电击,虽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却成为植物人。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一位年轻妈妈在出租屋洗澡时遭热水器漏电电击,虽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却成为植物人。家属将房屋业主和房屋转租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两名子女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6万余元。宝安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罗女士1164786.69元,两被告均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租客成植物人一审获赔110多万
事发时,原告罗某年仅26岁,有两名小孩,其中最小的孩子才6个多月。据罗某家属诉称,罗某与丈夫于2012年3月开始承租该栋房屋的307号房。罗某家人购买了“万家乐”热水器,并安装在307号房屋使用。2014年1月8日晚上,罗某进入307号房屋洗手间洗澡,关门后没多久罗某丈夫便听到罗某大叫一声。罗某丈夫踢开房门,见罗某手拿花洒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经医生抢救后,虽然罗某的生命暂时保住,但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只有生命迹象,没有任何反应,呈植物人状态。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沙井医院的诊断、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可以确认罗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触电受伤的事实。根据鉴定意见,事故是由于事发房屋以外的电器漏电而导致的接地线路带电以及涉案楼宇的用电环境存在缺陷两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被告陈某清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曾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管理人,均有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义务。对于因涉案用电环境存在缺陷而导致罗某所受的损害,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事故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责任人,两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另循途径解决。
宝安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清、曾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1164786.6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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