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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讨论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41:57 阅读: 来源:洗地机厂家

借贷网讯 黄某(50岁,苍南灵溪人)和陈某(46岁,苍南灵溪人),两人以前是好朋友。2012年6月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黄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按1.5厘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归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事实:原告共收到利息27000元。

在庭上辩论中,被告陈某辩称:1、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及约定月息1.5厘是事实,但借款后被告已还本金及利息计3万元,其中:借款次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计24个月利息5400元,余下24600元为支付借款本金,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5400元;2、“月息1.5厘”是按0.15%计算,即每月付息225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1.5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超过借款本金125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15%计算)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新华字典》第285页、《辞海》第557页对“厘”字的解释各一份,用以证明借条中“月息1.5厘”是月利率0.15%,不是1.5%。原告则认为,约定月利率是1.5%,原告已收到12个月利息共27000元。且根据民间借贷习俗解释,借条上载明的“月息1.5厘”也应为按月利率1.5%。

在法庭上,法官向原被告双方了解了借款后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方称:共收取利息27000元,一个月2250元,共支付12个月的利息,分了四、五次支付,其中一次是转账,其他的是现金交付。具体的支付时间记不清楚了。被告方称,已经还款3万元,具体什么时间还,如何支付记不清楚了。双方对借款金额15万元均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约定,应按月利率1.5%进行理解和解释,比较符合温州地区一般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且本案借条上载明的“月息1.5厘”系被告本人书写,在发生解释分歧时,应从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出发。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对利率中约定的“厘”和“分”经常无法厘清,故应从双方当事人及当时民间借贷利率情况究其真实意思,经查:2012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已经为(六个月以内)为6.1%,且本案原、被告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所以按月利率1.5%解释更符合常理。另一方面,被告认为已偿还原告款项3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实证,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的举证责任,应以原告自认的被告已经偿还27000元为准。按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的偿还顺序,截止2013年6月5日,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支付的合计27000元未超过利息支付,应先支付利息,予以确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陈某欠原告黄某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1.5%(从2013年6月5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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